占用公共通道防盗门未影响通风不必拆除
12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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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家网:一道防盗门隔断了邻居间的和睦共处,虽然占用公共通道却并没对邻居生活造成实质影响。日前,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相邻权纠纷案,驳回了原告要求拆除防盗门的请求。
杨某和马某是同一楼层的邻居。2003年初马某安装了防盗门,该防盗门的位置与马某门前的过道与电梯间的墙壁相齐,离马某家距离1.64米,离杨某家距离2.3米。公共通道的窗户与杨某房屋西面的卫生间的窗户均在防盗门内,这两扇窗户基本相对。然而,自从2004年1月杨某一家搬了进来,两家人经常为公共走廊的窗户开关问题争得面红耳赤。协商无法奏效,于是2007年8月9日,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拆除防盗门。
法庭上杨某诉称,马某在公共的通道设置防盗门,独占了公共通道和空间,独揽了走廊公共北窗的掌控权,影响了杨某房屋南北对流的通风权。故要求马某拆除防盗门。马某辩解,其安装防盗门是经物业公司同意的,同一种房型都安装的,原因是当时入住时小区的治安情况复杂,而当时杨某还未入住。且防盗门不可能影响原告的通风,走廊北窗其可以24小时开着,故不同意拆除防盗门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通风、采光等相邻关系。马某在公共通道设置防盗门,有当时的治安背景,也征得了物业公司的同意。防盗门虽占用了公共通道的面积,但该公共通道平时无其他人使用,故不影响他人通行。对于通风一事,在整个楼面有三扇公共窗户,马某家的防盗门并非密封,故不足以影响原告房屋内浴室小窗的通风,且马某也表示愿意只要杨某需要,可以将窗子24小时打开,并将防盗门上的不锈钢板拆除,故对杨某的通风权无实质性影响,不构成妨碍。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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